一、律师观点
本案受害人谭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给家庭带去了沉重的后果。受害人谭某某的近亲属委托本律师团队代理此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案详情在文章案件诉讼经过部分。
律师认为,在发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后,首先要明确责任人,例如本案的责任人就有三人。其次,在责任人为多人时,在决定诉讼时要结合诉讼程序法和实体法进行衡量,合理运用法律诉讼技巧,才能最大程度保障自己的权益,例如本案关于管辖法院的选择。
最后,由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款项和计算标准每个地区多有不一,一般当事人并不清楚损害赔偿的数额及具体方式、如何才能争取自己的最大权益。律师建议,在对相关的法律法规不清楚的情况下,当事人在开启诉讼前可以先咨询专业律师,以免因为不专业的诉讼行为减损自己的权益。本案正是在律师团队的专业法律支持下,在进行每个诉讼行为时都经过慎重考量,才使当事人从诉前协商的50万余元赔偿,最终获得150万余元的赔偿。
二、案件事实
2020 年8月21日00时52分左右,程某某驾驶粤 BH***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仓山区湾边大桥北侧机动车道慢车道由东往西行驶至湾边大桥北侧桥西仓山段处,遇刘某某牵行一部号牌为福州A027B(蓝牌)两轮电动车(在前)与谭某某(在后)沿该慢车道路沿位置由东往西步行,程某某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驾车过程走神,驾驶车辆操作不当,致粤 BH3Q98号小型普通客车车头右侧先后碰撞谭某某及护栏、两轮电动车尾部、刘某某身体,造成两部车辆受损、刘某某受伤以及谭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2020 年9月28日,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苍山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程某某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刘某某、谭某某分别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粤 BH*** 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平安保险深圳分公司处购买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三、案件诉讼经过
本案受害人谭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给家庭带去了沉重的后果。受害人谭某某的近亲属委托本团队代理此次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律师在了解清楚情况后,仔细分析了案件的所有材料并积极与责任方进行协商。由于受害人的户籍所在地为湖北,在进行协商损害赔偿数额时,责任人方坚持以湖北当地的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赔偿数额50万余元。
本律师团队在仔细分析本案材料后,结合民事诉讼法和道路交通事故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虽然本案的当事人都在湖北居住,在湖北法院起诉最为便捷。但为了保障当事人能获得全面足额的损害赔偿,本律师团队作出在深圳法院起诉的决定。
首先,本案被告之一的保险公司所在地为深圳,在深圳法院起诉符合民事诉讼的管辖规定。其次,由于交通事故的死亡赔偿金是依据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的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深圳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几近湖北的两倍且深圳属于试点交通道路损害赔偿不分城乡地区,在深圳法院起诉能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权益。最后,在本律师团队的努力下,法院判决本案三被告共赔偿当事人150万余元。
四、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向原告崔某某、赵某某、赵某某、赵某某赔付 1089649.01 元;
二、被告程某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 22794.34 元;
三、被告刘某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 254241.59 元。
五、裁判文书
(2020)粤 0304 民初 55780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