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观点
本案,律师作为涉案陈某的辩护人,全面分析案卷材料,及时联系被害人了解情况,寻求案件突破口。根据本律师团队的分析,公诉机关对当事人陈某的量刑建议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主要原因在于被害人常某的伤情鉴定为重伤二级。在法院审理阶段,本律师团队坚持要求重新进行伤情鉴定,被害人之一的鉴定结果为重伤二级不符合实际,明显夸大伤情。在经过两次重新鉴定后,法院支持辩护人的意见,采取第三次鉴定意见,认定被害人常某的损伤鉴定为轻伤一级,顺利将当事人陈某的量刑降为三年以下。其中,本律师团队坚持申请重新鉴定,是此次案件的关键点。本律师团队在办理刑事案件时,重点把握关于定罪量刑的重要证据,不放过任何一个疑点,全力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为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判决。
在涉及刑事犯罪的案件中,律师越早介入,越能把握案件的整体情况,为当事人提供科学有效的辩护。
二、案件事实
2015年初,本案被告人黄某与叶某共同合作承揽工程项目,叶某声称被告人黄某欠其工程款项。被害人宁某、陈某、袁某等受叶某的委托向黄某追债。2015年7月,被告人黄某与被害人宁某等在项目部见面,被告人陈某、庞某等人也来到项目部,就欠款一事进行协商,后双方发生冲突,致四被害人受伤。随后,四被害人被送往医院。
其中,在侦查阶段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害人的伤情进行司法鉴定,认定被害人常某为重伤二级,被害人陈某为轻伤二级,被害人袁某为轻伤二级,被害人黄某、陈某为轻微伤。
三、案件诉讼经过
本案当事人陈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作为陈某的辩护人,本律师团队再仔细分析案卷材料的基础上,认为定罪方面难以突破,但在量刑方面存在突破口,决定放弃无罪辩护,选择罪轻辩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经历一审、二审以及二审发回重审三个阶段,在诉讼过程中,公诉机关坚持根据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被害人常某为重伤二级的鉴定意见对本案当事人进行定罪量刑,即当事人陈某的刑责至少为三年有期徒刑。
但本律师团队作为当事人陈某的辩护人,一直坚持被害人常某的伤情鉴定存在错误,依法应当重新申请鉴定。在案件诉讼过程中,先后又进行了两次司法鉴定,分别为轻伤二级、轻伤一级。最后,在辩护人的坚持与努力争取下,案件发回重审后,重审法院采纳了最后一份鉴定意见(轻伤一级)作为本案定罪量刑的证据,当事人陈某不必面对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
四、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五、裁判文书
(2020)粤0404刑初2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