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分析
本案当事人罗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与责任人车辆保险公司达成了赔偿协议,约定该事故仅赔偿50000元且一次性了结。本团队经过和当事人进行沟通并审阅当事人的实际病历及户籍居住资料,发现该案赔偿金额明显低于伤者可应获得赔偿,存在显失公平。当事人随即委托本律师代理该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本律师团队对案件的仔细研究分析,确定了先提请法院判决撤销赔偿协议,再就当事人的损害赔偿向法院提请诉讼的诉讼策略,最终为当事人挽回巨大的损失。
律师认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不清楚自身损害情况以及相应法律规范,最好立即联系律师请求专业的法律帮助,以便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案件事实
罗某驾驶摩托车搭乘代某,与胡某驾驶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辆摩托车驾车人及乘车人受伤及两辆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罗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胡某负次要责任。经查胡某名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
事发后罗某委托其子与被告胡某签订了《交通事故双方协议书》,原告承诺被告的所有损失向原告索赔,原告只追偿被告车辆保险公司的赔付,不得向被告追偿除保险公司赔付之外的赔偿。
诉前,罗某与保险公司签订了赔偿协议,约定:甲乙双方共同确认乙方本次交通事故的交强险内总损失共计50,000元,并共同确认该金额为乙方本次事故交强险内的全部损失,乙方承诺不存在其他任何损失。经甲、乙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由甲方一次性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支付乙方损失合计40,000元,并由乙方直接向甲方索赔,对于本次事故乙方损失待甲方支付赔款40,000元后,甲方的赔偿责任终止,乙方不得再向甲方申请赔偿。该交通事故就此终结,乙方放弃诉讼及仲裁权益。
三、案件诉讼经过
按照双方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只需赔付罗某50000元,但罗某的损失远远不止50000万元,完全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来进行赔偿,对罗某自然是十分不利的。本律师团队经过研究,认为可以先提请法院判决撤销当事人罗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协议,再提请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当事人罗某的全部损失。
本案中,罗某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第一次住院产生医药费61269.08元,出院后罗某与保险公司协商签订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协议书》。此后因需要二次手术,原告再次住院,且经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左膝关节功能丧失属九级伤残,左手功能丧失属十级伤残。原告虽然是农村户口,但其居住在城镇范围,且有合法收入,并非务农为生,其残疾赔偿金应当按照城镇标准计算。综上,罗某作为一个不具备交通事故侵权赔偿相关专业知识及相关经验的人,在与被告签订《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协议书》时并不知晓自己的真实伤情及伤残等级,被告保险公司利用自身优势及对方缺乏判断能力与原告罗德元签订赔偿协议,其赔偿金额远远低于原告的实际损失,该协议显失公平,依法应予撤销。(《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在法院判决撤销当事人罗某于保险公司签订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协议书》后,本团队就当事人罗某的损害损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新计算并赔偿原告损失。
四、裁判结果
(一)罗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协议书》被法院判决撤销。
(二)法院判决保险公司除先前支付罗某的5万元外,赔偿罗某剩余的交通事故损失63,000元。
五、法院判决书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6e0469a866804f0fbf07a9d600b0d2ad (2018)渝0110民初9033号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c827359068be47a0ad7baacb00c1fd3a (2018)渝0110民初42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