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观点
医疗损害纠纷是指发生在医疗服务、医疗诊断等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企事业法人或机构与患者之间的纠纷。在医疗损害纠纷领域,当事人需要举证证明医疗机构对患者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该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间有无因果关系。但因其涉及专门医学知识,需要高度专业化的技术手段和丰富的临床实践,超越普通人的经验、学识,当事人并没有能力获得相应的证据证明,因此需要进行专业的医疗鉴定程序。
在证据层面上,需要专业律师进行把握,对全部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在发生医疗损害纠纷后,当事人应当及时联系专业律师进行处理,以免错过把握证据的关键时机。
二、案件事实
2017年6月25日00时21分,蔡某某因“停经39周4天,阴道流液1+小时”入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大学城医院生产,入院后给予阴道试产。18时22分给予剖宫产术,术中见脐带长1250px,绕颈两周,脐带缠绕紧,羊水Ⅲ。诊断新生儿重度窒息,经抢救后于2017年6月26日2时41分死亡,死亡诊断为:新生儿窒息(重度);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呼吸衰竭;新生儿胎粪吸入综合症?新生儿肺炎?新生儿败血症?先天性心脏病?胎儿先天畸形?原告支付蔡某某之子医疗费用1514.78元。当事人蔡某、彭某委托本律师作为诉讼委托代理人,处理此次医疗损害纠纷。
三、案件诉讼经过
在本律师团队的代理下,先后对蔡某之子进行了尸检和医疗过错鉴定。尸检鉴定意见为蔡某之子系脐带绕颈2周致宫内窘迫,羊水吸入引起急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医疗过错鉴定意见认为:1、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大学城医院在对蔡小林的生产过程中存在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的医疗过错;2、以医院方的过错系造成蔡小林之子死亡的主要因素认定为宜。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采信了两份鉴定意见,虽然被告医院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但未提供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法院对其异议不予采信。
四、裁判结果
根据鉴定意见,被告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大学城医院在对蔡某之子的治疗中未采取相关措施评估继续阴道试产的风险,对胎儿脐带绕颈宫内窘迫的处理不够及时果断,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及危险结果回避的注意义务,该过错是导致蔡某之子死亡的主要因素。因此,法院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形确定被告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大学城医院承担70%的赔偿责任。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大学城医院共赔偿原告彭某、蔡某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50万余元。
五、裁判文书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6民初18785号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f4b14f0f5c1a4bb59259a89500a8981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