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观点
本案不同于一般的民间借贷纠纷,本案当事人作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并无直接的资金借贷关系。当事人借钱给第三人,第三人将其对本案被告的到期债权转让给当事人以抵消部分债务。基于债权转让协议,当事人才取得对被告的合法债权。
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是债权转让,债权转让是指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相对人之间,享有债权的权利人,将权利的一部分或全部出让给债权、债务关系之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接受债权权利,从而债务人向接受权利的新债权人履行债的义务的行为。债权转让成立,原债权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而受让人作为新债权人与原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成立并生效,债务人对受让人履行债务。但债权转让需注意通知债务人的问题。我国民法典第546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在本案中原告不仅要对其与第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举证,还要对债权转让的相关事实以及债权转让已通知债务人的事实举证证明。本案涉及多方的法律关系,因此需要准备全面的证据材料以及明晰各个证据材料所能证明的事实,这项工作涉及专业的法律知识,如果当事人不具备专业知识,在证据材料方面出现差错,便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减损权益。因此最好由专业律师来进行相应的工作,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二、案件事实
本案当事人(原告)王某某向第三人徐某某出借资金,2017年11月20日,第三人徐某某向原告出具《还款承诺书》,该承诺书载明,第三人徐某某于2014年11月起到2017年11月止共计向出借人王华蓉借款185.45万元,以上185.45万元借款双方约定为月利率2%,第三人徐某某承诺于2018年1月20日前将所有欠款全部归还出借人,如未按时归还,每天按逾期金额的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2017年12月11日,第三人徐某某(甲方)与原告王某某(乙方)、案外人蒙某某(乙方)共同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协议第一条约定,鉴于甲方拖欠乙方借款,同时袁某欠甲方本金102万元及利息已经到归还期限,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将甲方对袁某的前述全部债权转让给乙方行使,其中王某某行使70%,蒙某行使30%,乙方按照本协议直接向袁某主张债权;第二条约定,乙方收到袁某支付的款项后等额冲抵甲方欠乙方的款项;第三条约定,甲方陈述、承诺并保证,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实施本协议项下的债权转让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转让的债权系合法、有效的债权;第四条约定,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实际收到债权部分不得再向甲方及其他法律文书履行义务。
上述债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原告向被告袁某出示了上述债权转让协议,通知了债权转让事宜,并对通知过程进行了录音录像和拍照。后原告因被告未向其履行还款义务,遂起诉。
三、案件诉讼经过
本案在起诉时,先明确了债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且已经通知了债务人袁某。律师团队协助当事人准备了《债权转让协议》、每一笔银行流水明细、通知债务人袁某债权转让事宜的视频与图片以及《还款承诺书》等证据,并申请了第三人徐某某出庭。以详实的证明材料证明了当事人与第三人徐某某之间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第三人徐某某与被告袁某之间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以及债权转让协议的合法有效。
四、裁判结果
被告袁某偿还原告王某某借款本金71.40万元以及利息,该利息分别以70万元借款本金作为基数,自2014年1月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2014年12月18日止;以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截至2014年12月19日为71.40万元),自2014年12月1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所欠本金付清为止。上述款项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支付。
五、法院判决
重庆市沙坪坝人民法院 (2018)渝0106民初3504号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5385527cdc044e5b9005a9b500b7b4c5.